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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2008)诞生史:旧秩序、立法博弈与历史回响

劳动合同法(2008)诞生史:旧秩序、立法博弈与历史回响

2008年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并非完美的劳动者保护法,而是劳资双方激烈博弈后产生的充满妥协的制度成果,它一方面回应了2008年之前中国劳动领域积重难返的乱象,另一方面在立法过程中遭受资方强力干预,最终以“功败垂成”的姿态在法律史上留下浓墨重彩又充满遗憾的一笔。

核心要点

  • 背景前提:1995年《劳动法》实际适配的是1996年国企统一分配工作制度停止后的环境,劳动合同制度正式适用于国企所有职工,但行政体系之外的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几乎处于“法外之地”。
  • 制度缺陷:1995年《劳动法》未对劳务派遣、劳动合同形式与内容、违约金等关键事项作出具体规定,导致“法无禁止即可为”,劳动者维权缺乏法律依据。
  • 社会乱象:劳务派遣被滥用(尤其外企、政府部门和事业单位),劳动合同签订率极低且内容违法,拖欠工资、社保缺失、劳动条件恶劣、职业病频发等问题触目惊心。
  • 立法过程:从1995年开始起草到2007年6月29日表决通过,历时12年;2006年公开征求意见收到191,849件立法意见,创改革开放后立法史新纪录。
  • 利益博弈:全总(中华全国总工会)代表劳动者,外资商会(欧盟商会、上海美国商会等)代表资方,双方围绕草案条款展开激烈交锋;二审稿被认为是对劳动者保护的“全面倒退”。
  • 最终结果:法律虽经多轮妥协,仍起到一定积极作用(工伤保险参保人数大幅增加等),但随后遭遇企业界大规模裁员、撤资等抵制行动。
  • 历史意义:带动了《社会保险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就业促进法》等一系列法律的出台。

详细解析

第一章 旧秩序:2008年之前的劳动环境

大前提与制度背景
  • 1995年出台的《劳动法》适配的是1996年国企统一分配工作制度的停止和同年劳动部309号文的发布。
  • 自此,劳动合同制度正式适用于国企所有职工,但行政体系之外的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几乎不受约束。
劳务派遣的滥用
  • 起源与覆盖:劳务派遣制度最早起源于美国,后发展于欧洲和日本;在国内迅速覆盖各行各业,主要是服务业、制造业和建筑业。
  • 具体数据
  • 电信系统:四大集团(电信、移动、网通、联通)共有职工118.3万人,其中劳务派遣员工48万人,占职工总数的40.5%
  • 铁路系统:职工总数240万人,通过劳务派遣企业输入的32万人,占比13.3%
  • 全国公有制企业、事业机关单位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约有2500万人;一些大型国企1/3到2/3的员工属于劳务派遣。
  • 央视在2007年夏天大清退之前,是中国最大的实行劳务派遣的事业单位,劳务派遣员工至少5000名
  • 全国建筑系统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超过1000万人
  • 上海总工会调查:80.4%的企业一线职工属于劳务派遣工;2004年上海市企事业单位派遣人员超过21万人,年增长率超过35%。
  • 截止2007年,北京有六百多家劳务派遣单位,共计七十多万被派遣劳动者。
  • 逆向派遣制度:入职时或其他时间直接与劳务派遣公司签劳动合同,实际用人单位不需要时便一脚踢开。

案例:肯德基辞退徐延格案

  • 山东农民工徐延格自1995年起在北京肯德基打工,从事搬货、理货工作。
  • 2004年5月,肯德基要求其与时代桥公司(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否则辞退。
  • 2005年10月12日,肯德基以违反劳动纪律和操作流程为由将其退回时代桥公司,当日时代桥解除劳动关系;徐延格要求肯德基支付经济补偿金,肯德基称双方没有劳动关系。
  • 肯德基称徐延格在2005年9月19日和10月1日连续两次工作失职(贴错标签),但这两天徐的工作时间分别为15小时25分钟12小时11分钟——实际是肯德基违反劳动法安排超高强度劳动导致过度疲劳,不能作为辞退理由。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未认定徐延格与肯德基存在劳动关系。
  • 2006年7月26日,代理该案的北京智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召开新闻发布会,提供6份材料指出肯德基用工问题,顶住外国商会反对压力批驳三大商会意见。
  • 结果:2006年8月2日,肯德基法务“怂了”,以徐延格撤诉、肯德基支付赔偿款结束;徐延格前同事们与肯德基签订新的直接劳动合同。

案例:中石化逆向派遣

  • 2007年10月底,中石化山东潍坊公司解除了与1/3在岗职工(共627名)的劳动关系,要求他们与一家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属于典型的逆向派遣。
  • 根本原因:1995年《劳动法》未对劳务派遣这一用工形式进行具体规定;21世纪初劳动力严重供过于求,外贸为主导,资方对劳方呈一面倒态势。
劳动合同与违约金的乱象
  • 签订率极低(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结果):
  • 劳动合同平均签订率与2002年相比降低近十个百分点。
  • 建筑业、餐饮服务业约40%;农民工约30%;中小型非公有制企业不到20%
  • 2005年劳动监察责令补签劳动合同达1128万份
  • 合同期限混乱
  • 全国三年以下期限占60%左右,无固定期限仅占20%;辽宁、天津、山西、山东、江西五省均在10%以下。
  • 北京调查:外企和私营企业签订一年以下期限合同占61.4%,1—3年占29.5%,十年以上占0.5%;有的用人单位竟一年四次与职工签订合同。
  • 合同内容违法:缺乏劳动报酬等法定条款,有的只规定劳动者义务和用人单位权利,甚至规定“不得拒绝企业安排的加班”“生老病死与企业无关”“发生事故企业不负任何责任”等严重违法条款。
  • 滥用试用期:用人单位通过设定较长试用期规避法定责任,在试用期结束前以“达不到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合同,变相盘剥劳动者,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 国企高额违约金:国有建筑施工企业按职称(教授级、高级、中高级、初级)划分技术人才,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合同时大都约定高额违约金(2万元以上的不在少数)和较长合同期限。
  • 企业理由:招聘产生费用、培训费用、廉价住宿成本。
  • 实际效果:设定人才流动门槛,农民工毕业生无力赔付,被牢牢锁在用人单位。
异常尖锐的劳资矛盾
  • 工资拖欠
  • 对四百多位农民工的调研:13.3%经常被拖欠工资,28.9%时常被拖欠,无法领取的4.4%
  • 中华全国总工会数据:2005年全国累计拖欠工资额达1000亿元,建筑行业占70%以上。
  • 2005年4月抽样调查:12.7%的职工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 2004年全国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查处案件中,克扣和拖欠工资占41%
  • 广东2629万进城务工人口对经济增长贡献率达25%,但64.4%的外资企业存在拖欠或克扣薪资情况。
  • 社保缺失:西部地区民营企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比例不到30%,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不到40%;东部沿海2017年调查中,没有为员工购买保险的企业占30%以上。
  • 劳动条件恶劣
  • 国家统计局2004年调查:农民工人均每周工作64小时,每天工作9.4小时,部分地区每天11小时左右、每月26天以上。
  • 珠三角农民工每天工作12至14小时的占46%,没有休息日的达47%
  • 2002年浙江省工矿企业事故中,非公有制企业分别占总数的89.3%(死亡)、89.7%(重伤)、90%(直接经济损失)、90.7%(四项统计总数);外来务工人员占死亡人数的82.7%,在一次性死亡三人以上事故中占比超过90%
  • 2001—2006年,一次性死亡十人以上的特大煤矿事故188宗,平均每74天一宗。
  • 职业病问题:职业病目录上的病除急性中暑外,全部是永久性损伤或无法治愈的疾病;每年报告的各类急慢性职业中毒者数千人,死亡数百人。
  • 对发生职业中毒企业的调查:28.91%作业场所无卫生防护措施,47.69%企业工人无个人防护用品,仅19.57%工人接受过职业卫生培训。
  • 2003年全国死于工伤人数高达13.6万,主要集中在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三个行业。
  • 2004年1至4月:全国煤矿发生伤亡事故1093起,死亡1589人;建筑行业发生生产事故586起,死亡605人
  • 妇女权益保障问题:逼迫孕期妇女离职以逃避“三期保护”问题屡见不鲜;隐瞒工种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事实,导致年轻女工中毒、染上职业病、婚后生育畸形。

案例:黑砖窑案

  • 山西省洪洞县曹生村支部书记王东升之子王冰冰在村内建三无砖窑,从2006年3月起从西安、郑州火车站诱骗、强迫数十名农民工或智障人员做工,无报酬,非人待遇,经常遭受毒打,甚至被殴打致死。
  • 有的黑砖窑拐卖儿童做苦工;当地执法部门装聋作哑甚至助纣为虐;公安部门对赶来解救孩子的父母冷漠,建议他们回河南报案;劳动监察部门不仅不履行职责,还将骗来的未成年人从一砖窑介绍到另一砖窑收取介绍费。
  • 直接后果:劳动合同法第38条为此特别增加了“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属于量身定制的特别条款。
  • 劳动争议数据:1994—2005年间,劳动争议案件数量从19,098件增长到313,773件,增长16倍;涉案人数从77,794人增长到744,195人,增长约10倍;集体争议案件从1,482件增加到16,217件,涉案人数从52,637人增长到409,819人
  • 劳动仲裁问题:2008年以前仲裁时效只有60天;很多地方用自行制定的地方法规对抗国家规定,将仲裁案件收费定为请求金额的百分比,加重劳动者维权成本。
  • 经济层面矛盾
  • 工资总额占GDP比例从1978年的16.1%下降到2005年的10.9%
  • 2006年城乡住户调查:20%高收入与20%低收入人口比较,城镇居民收入差距5.7倍,农民7.3倍,城乡居民平均6.6倍
  • 2007年基尼系数约0.53,比1984年(0.26)增长近100%,远超0.4警戒线和英美法等发达国家的0.3—0.4水平。

第二章 新血脉: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过程与博弈

立法历程概述
  • 1995年:《劳动法》开始实行时,全国总工会便根据全国人大要求开始起草劳动合同法文本。
  • 1998年:全国总工会报请国务院审议,但因上层意见分歧很大,立法搁置。
  • 2004年底:立法工作重新启动。
  • 2005年1月:报请国务院审议;6月中旬成立由国务院法制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全总分别带队的调研组。
  • 2005年10月28日:国务院审议通过。
  • 2005年12月24日:全国人大进行一审;一审稿中全总意见约占70%
  • 2006年1月起: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向全国各单位、各部门、各地方下发征求意见,并在北京召开三次座谈会。
  • 2006年3月20日:全国人大就草案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为期一个月。
  • 共收到191,849件立法意见,仅次于“五四宪法”,创改革开放后全国人大立法史新纪录。
  • 经甄别,65%以上意见来自普通劳动者。
  • 有盲人写盲文意见;有农民工干完活直奔网吧提意见并留下联系方式。
  • 全国人大每十天向社会公布各地意见汇总,汇总意见共十几万字。
  • 二审:原定2006年8月,因资方激烈抗议推迟到2006年12月24日,距一审历时一年。
资方与利益集团的反对
  • 主要反对群体
  1. 外资企业及其代表组织(中国美国商会、欧盟商会、上海美国商会等)——最关注立法走向。
  2. 劳务派遣机构——反对声音尤其大。
  3. 国有企业:基本持“国家怎么规定就怎么执行”态度,受限于身份无法直接表达意见。
  4. 民营企业:不在乎,“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 外资企业劳动侵权状况(背景数据):
  • 70%的外企没有执行每周工作五天制度。
  • 中国零点公司调查:90%的跨国企业员工成为过劳者,其中5%严重过劳。
  • 2005年上海市本土职工平均工资22,164元,外籍同职级劳动者人均年收入38万元,相差近17倍;外籍员工享受差旅补贴而本土异地员工没有。
  • 日韩企业比欧美企业底线更低:韩国女老板逼迫工人下跪、日方老板殴打中国女工等新闻在2008年之前不少见。
  • 公开反对行动
  • 2006年意见征集最后一天,欧盟商会和上海美国商会同时递交建议:欧盟商会意见长达11条,上海美国商会建议书多达42页,几乎涉及所有章节和条款。
  • 2006年4月23日在上海劳动合同法草案研讨会上,二十多家美资企业的人力资源经理在美国商会人士引领下闯进会场要求修改草案。
  • 上海跨国企业人力资源协会代表徐婷婷(加拿大籍)直接威胁:“如果实施这样的法律,我们将撤资”——该协会代表54家企业,拥有26万名职工(事后她否认曾威胁撤资)。
一审稿到二审稿的变化:劳动者保护的倒退
  • 二审核修改稿情况汇报共13页,其中11个方面做了重大修改,8个方面吸收了用人单位意见。全总评价为“对保护劳动者全面倒退的稿子”。
事项一审稿二审稿
立法基调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利益
企业规章制度涉及员工切身利益都要征求工会职工代表意见,都同意才能通过仅与劳动者密切相关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保险福利等)应与职代会或全体职工讨论;删除“通过”改为“讨论”,排除企业经营业务事项
事实劳动关系已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但未签书面合同的,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取消此条
合同到期补偿不管单位还是员工提出终止,单位都要给补偿金员工不愿意续签则单位不给;单位不同意续签须给
培训违约金须符合六个月以上脱产培训条件培训时间要求缩短为一个月
溯及力本法实施前的劳动纠纷也适用本法删除,新法不溯及既往
劳务派遣备用金派遣公司应缴纳每人5000元备用金;用工单位使用派遣工期限为一年,满一年须改签备用金删除;改为派遣公司应与劳动者签订两年以上固定期限合同
裁员程序裁员50人以上须与工会协商一致,并规定裁员次序裁减20人或总人数10%以上的,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劳动者说明情况,听取意见后报劳动行政部门即可裁员
试用期按非技术性、技术性、高级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分类区别规定改为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确定试用期
  • 关键背景:参与立法工作的李媛指出,2005年3月之前桌上领导批复的函件100%都是反映企业意见的——资方真的可以把报告直接递到领导手里。
三审稿与四审稿
  • 2007年4月24日三审:各大跨国企业和外国商会比较消停——谷公司拒绝回答记者问题;中国美国商会表示不公开发表意见;中国欧盟商会宣称“欢迎中国制定劳动合同法”。
  • 三审稿比二审稿更偏向资方:
  • 裁员情况增加“企业转产、技术革新、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
  • 删除优先留用老员工的条款。
  • 一个月脱产培训即可约定违约金改为:用人单位在国家规定提取的职工培训费用以外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取消时间限制)。
  • 增加经济补偿金的单月金额上限和月数上限。
  • 2007年6月24日四审;6月29日劳动合同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
  • 通过后欧盟商会、上海美国商会迅速发表声明表示“欢迎”,并组织说明会介绍法律情况;日韩商会较低调(韩国驻上海总领事馆商务领事袁东田表示韩国商会没有正式声明,但很多韩国企业已开始制定实施计划)。
企业界的抵制行动
  • 2007年6月底:LG电子中国总部及各地分公司大量裁减工龄5—9年的老员工,成都分公司裁员规模达20%,合同期5—9年的员工统一不再续签。
  • 2007年8月:中央电视台解聘1800名编外人员,占全台总人数20%
  • 2007年9月底:华为公司开展“人力资源调整计划”——7000员工集体辞职、先辞职后进岗,包括总裁任正非在内的服务八年以上员工工龄被买断、清零,再签1—3年合同。
  • 2007年10月22日:沃尔玛全球采购中心在上海、深圳、莆田、东莞四分部下达裁员令,裁近200人,超过员工总数15%;公关总监董玉国称“与劳动合同法没有任何关系”。
  • 2007年11月:奥林巴斯宣布2009年前将中国两座工厂合并为一座,并投资约7亿元在越南设厂;优衣库宣布将中国生产比率从90%降至60%,东南亚生产比例提高到30%以上。
  • 2007年12月:长沙黄花机场裁员93人,最长工龄26年
  • 2008年12月5日:泸州老窖北京区八十多名员工被要求签署公司提供的辞职书,再签新合同,大批岗位采用劳务派遣方式。
  • 2007年末:西门子宣布家电全类产品价格上调5%,兄弟品牌博士上调10%,对外宣称起因是劳动合同法实施。
  • 2008年:广东前三季度已有约千家鞋厂及相关配套产业部门关门或外迁(大多为台商经营);韩国进出口银行报告称2007年青岛地区非法撤离企业达87家,占近年来撤离韩企总数的42.2%;香港工业总会调查显示珠三角约8万家港企中37.3%计划将全部或部分生产能力搬离珠三角,63%计划迁出广东。
  • 国内民营企业家反应
  • 2008年2月《中国企业家》调查:超过半数企业对劳动合同法某些条款有不同看法,七成企业希望修改。
  • 2008年3月全国人大代表、女首富张英提出取消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提案。
  • 柳传志在中国企业领袖年会上表达反对态度。
  • 浙江湖州丝绸之路董事长林兰芳将工资结构重新拆分,除基本工资外全部算作加班费;杭州华力集团董事长汪立成将下属四家公司基本工资分别调整到原工资总数的70%至30%不等。
  • 浪莎袜业副董事长对带薪年休假制度难以认同;聚力精力设备制造东莞有限公司董事长姜瑞敏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深恶痛绝”。
  • 台湾王品牛排副总裁英美惠给出台湾经验:“政府的归政府,凯撒的归凯撒”——政府负责福利保障,企业专注生产提高竞争力。
劳动合同法的积极作用
  • 2007年底,全国就业人员76,990万人,比上年末增加590万;城镇就业人员29,350万,比上年末增加1040万;全国参加工伤保险12,173万人,比上年末增加1905万
  • 2008年1月1日实施后,1—7月全国城镇新增就业756万;1—6月工伤参保人数比上年年底增加852万
  • 07、08两年工伤保险新参保人数大幅超过城镇新增就业人数,主要原因在于许多用工单位为职工补办了工伤保险,部分原因在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规定改变了用工单位预期。

第三章 尾声

后续立法与影响
  • 劳动合同法带动了《社会保险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就业促进法》等一系列法律的出台。
  • 历时八年,出台司法解释一;司法解释二“胎死腹中”。
  • 2012年7月6日,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在中国人大网站公布征求意见,截止8月5日共有131,912人提出意见55万多条,另收到来信869封,再次刷新新中国立法史新纪录。
通钢事件
  • 2009年7月24日:吉林通钢集团通化钢铁股份公司发生群体性事件,部分职工因不满企业重组在厂区聚集上访,反对河北建龙集团增资扩股,一度造成七个高炉停产。
  • 建龙集团派驻通化钢铁股份公司总经理陈国军被愤怒的工人活活打死
  • 当晚吉林省人民政府宣布建龙集团不再介入通化钢铁重组事宜。

案例与数据汇总

关键案例

案例时间核心内容结果
肯德基辞退徐延格案2004—2006劳务派遣规避劳动关系,超高强度劳动后以“贴错标签”辞退徐延格撤诉、肯德基支付赔偿款;前同事签直接劳动合同
黑砖窑案2006—2007强迫奴役农民工和智障人员、拐卖儿童做工,执法部门失职直接促成劳动合同法第38条特别条款
华为“7000员工集体辞职”2007年9月工龄买断清零再签短期合同
LG电子大规模裁员2007年6月裁减5—9年工龄老员工
央视解聘编外人员2007年8月解聘1800名编外人员(占20%)
通钢群体性事件2009年7月职工反对重组,打死总经理陈国军建龙集团退出重组

核心数据

  • 劳务派遣:电信系统占40.5%,铁路占13.3%,全国公有系统被派遣劳动者约2500万
  • 劳动合同签订率:建筑业/餐饮业约40%,农民工约30%,中小非公有制企业不到20%
  • 工资拖欠:2005年全国累计拖欠1000亿元12.7%职工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 工时:农民工每周平均工作64小时;珠三角46%每天12—14小时,47%无休息日。
  • 工伤死亡:2003年全国死于工伤13.6万人;2001—2006年特大煤矿事故188宗
  • 争议案件:1994—2005年从19,098件增至313,773件,增长16倍
  • 基尼系数:2007年约0.53,远超0.4警戒线。
  • 立法意见:2006年191,849件,创改革开放后纪录;2012年修正案55万多条意见,再次刷新纪录。
  • 企业撤离:2008年广东约千家鞋厂关门或外迁;珠三角37.3%港企计划搬离。

限制与待确认问题

  • 因果关系不确定:2008年金融危机与劳动合同法实施时间叠加,“说不好到底是不是劳动合法导致了这些企业望风而逃”。
  • 数据来源局限:部分数据来自特定论文、调查或执法检查,覆盖面有限(如对四百多位农民工的调研、上海/北京地方调查),不代表全国全面情况。
  • 二审稿原文缺失:作者明确表示“二审稿笔者暂时没有搜到原稿,只找到一些当时的报道”。
  • 徐婷婷威胁撤资的争议:当事人事后否认曾威胁撤资,仅称“对草案提出了一些理念上的不同看法”。
  • 现行情况:“时至今日,这个情况(农民工超长工时)甚至没有得到任何意义上的根本性的改变”。

总结

《劳动合同法》的诞生是中国劳动立法史上最具戏剧性和争议性的篇章。2008年之前的劳动环境可以用“法外之地”来形容:劳务派遣被大规模滥用、劳动合同签订率极低且内容违法、工资拖欠与社保缺失严重、劳动条件恶劣、职业病和工伤频发,劳资矛盾日益尖锐。在此背景下,经历了从1995年到2007年长达12年的立法过程,劳动者通过公开征求意见渠道发出了“工人阶级的怒吼”(65%以上意见来自普通劳动者),但资方通过商会、企业领袖、专家学者等渠道施加了更为直接和强大的影响——从一审稿到二审稿的“全面倒退”即是明证。最终通过的法律虽带有诸多妥协和制度性漏洞,仍在工伤保险覆盖、就业增长等方面产生了积极作用,并带动了后续一系列劳动法律的出台。作者对这部法律的总体评价是“代表着工人阶级最后的荣光却又功败垂成”——它未能实现劳动者权益保护的理想目标,但留下了值得铭记的历史斗争印记。